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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史蕾、杨玥祺: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合规要求以及企业合规建议

史蕾、杨玥祺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史  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杨玥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一、背景


作为清朗系列行动的收官之战,在此次的清朗专项行动中,网信办以各类社交评论类、电商类、评分类以及图文分享类大众平台为抓手,以源头治理、内容动态监管与企业内部员工治理为工作重点,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与网络水军问题。流量造假,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投放不实流量、增加机器流量或者植入木马等技术手段,不当制造虚假流量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技术层面,流量造假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1)Cookie不断跑量;(2)IP地址更迭及分散所在地;(3)非法获取并分析Click来源;(4)在Browser上反复刷页面浏览量。通过对Cookie、IP、Click、Browser网站核心四要素的调适与操控,能够形成流量造假。[1]  “黑公关”则是编造和传播负面信息、操纵舆论,损害特定企业、公众人物、行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而流量造假与黑公关的背后往往存在网络水军的产业链,网络水军为手段,流量造假与黑公关为目的,本次行动可谓将“源头治理”打在公屏上,究其原因则不得不谈到流量造假与黑公关的异同与危害。把握流量造假与黑公关的异同简要概括而言,二者都属于无中生有的造假行为,区别在于流量造假是为碌碌无为者加冕,德不配位;黑公关是向品行高洁者泼墨,梅落成泥。


具体到流量造假与黑公关的危害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


1.“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导致数字信用危机


2.“误导消费”,侵犯电商信誉、消费者权益


3.“促进行业不良竞争”,助长重流量、轻质量,以不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专项行动具体要求


2021年12月22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视频会议,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该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整治重点为以下三点:



重点

01


1.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


聚焦平台包括:生活服务、书影音评分、社交、短视频等平台,短视频、直播、电商平台等商品营销环节、社交资讯、论坛社区、视频直播、应用商店、小程序等平台环节。


整治重点包括


1.雇佣专业写手和网络水军虚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或通过“养号”、占领前排好评、劝删差评等方式,对影视、歌曲、文学作品以及商品、美食、景点进行刷分控评等问题;


2.治理制造虚假销量、虚假好评等问题;


3.批量购买粉丝、增加“僵尸粉”“达人粉”,组织水军制造虚假阅读量、评论量、转发量、点赞量、下载量、曝光量等问题;


4.密切关注各类网站平台“热搜榜”“排行榜”“热门推荐”等榜单位置,严肃查处利用人工或技术手段恶意炒作、刷榜拉票等问题。



重点

02


持续整治网络黑公关乱象


整治重点包括:


1.以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由,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2.蹭炒社会热点,炮制所谓的“热文”“爆款”,刻意煽动网民情绪进行恶意营销的问题;


3.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账号发布信息内容,以吸引关注或实现自我炒作目的的问题;


4.网站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企业或个人删除负面信息的问题;


5.商家编造竞争对手负面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有组织地炒作发布、助推上升热度,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点

03


坚决查处涉网络水军信息、账号及相关操控平台


整治重点包括


1.打着“网络兼职”“招募写手”名义推广引流或招募水军的信息;


2.批量注册、发布同质信息,用于制造虚假数据、蹭炒热点话题、攻击诋毁他人、沉降负面信息的水军账号;


3.群控软件和提供刷量服务的挂机平台。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规制流量造假与黑公关的法律规范已初步形成:


1.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雇佣网络水军进行舆论引导的黑公关行为: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2.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了对论坛服务提供者及员工的要求:


第九条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3.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从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打击流量造假行为: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 2019年修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流量造假的虚假宣传本质: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5.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直接禁止流量造假行为:


第二十四条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流量造假


6. 2020年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流量造假的违法性,对部分流量造假的方式进行不完全列举,明确监管重点:


第十六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对流量进行造假


7. 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平台建立公众账号检测评估机制,防范流量造假行为;明确禁止流量造假与黑公关行为: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公众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电商销售、广告发布、知识付费、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及商业诋毁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8. 2021年9月中宣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细化平台责任:


要求压实平台责任。打击流量至上,维护行业良好生态。查处一批牟取不当利益的营销号。打击各种形式的流量造假行为。严格各类热搜榜单管理,优化内容推荐算法。加强明星粉丝团、后援会账号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看责任和管理责任,严厉处置互撕信息。对发现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的网站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9. 2021年11月23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细化平台责任:


要求建立负面清单、不得批量发布涉明星艺人及其作品,进行恶意营销或刷量控评,不得发布涉明星虚假不实信息,进行曲解诋毁、造谣抹黑。并对8类不同的明星信息在平台上呈现的位置以及频次进行了具体要求。


10. 2022年1月5日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重点重申了禁止流量造假的要求:


第十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


第二十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11.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是针对严重流量造假与黑公关行为的兜底惩处,


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12.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帖或故意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列明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惩处典型案例


案例一平台自行维权,对提供流量造假的机构提起诉讼


2022年1月19日,小红书在官方微信发布通告,正式对微媒通告、成宝、南京贻贝等4家通告平台和MCN机构提起诉讼,这些机构从事“代写代发”虚假种草笔记的业务,帮助商家及博主进行虚假推广,对平台内容生态和平台信誉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此小红书要求上述机构立即停止针对小红书的虚假推广交易等行为,并赔偿小红书经济损失1000万元,赔偿金将用于平台虚假种草治理。如今微媒通告、鲸鱼通告、番茄通告等多个提供写手招募、代写代发服务的通告平台已下架微信小程序。这些通告平台下架,或与小红书投诉相关。


案例二流量造假APP开发者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获刑五年


2021年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星援”APP开发者蔡坤苗的判决书,其因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一审获刑五年。而蔡坤苗和“星援”APP就是此前某明星微博一亿转发量事件的始作俑者,这也是娱乐圈流量造假的典型案例。据悉,蔡坤苗未获得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而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他人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经鉴定,“星援”APP可以实现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以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经统计,至案发时该软件已有用户使用19万余个控制端微博账号登录。


案例三虎牙公司诉斗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直播行业同业竞争主体商业诋毁的司法认定


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共同确认,双方均是国内网络直播领域最主要的两家竞争对手。2018年6月27日,暨南大学传播大数据实验室发布了《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报告中记载斗鱼直播平台遭到了网络“黑公关”攻击,同时斗鱼直播平台指称幕后推手为虎牙直播平台。虎牙公司随即向暨南大学提出投诉,暨南大学接到投诉后,将报告中“指称的幕后推手”一栏中的“虎牙”改为“不明”,并发布了澄清公告。斗鱼公司2018年8月3日在其微博以图片形式片段性援引暨南大学更正前的研究报告;2018年8月4日,发布微博称上述更正为“诡异的变动”;2018年8月4日,斗鱼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虎牙直播平台利用“黑公关”攻击斗鱼直播平台。虎牙公司认为,斗鱼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广州南沙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虎牙公司与斗鱼公司共同确认双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斗鱼公司在其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文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对虎牙公司的负面评价,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判决斗鱼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虎牙公司损失。


案例四有偿删帖,深圳一网上黑公关涉嫌非法经营被端,2人被刑拘


在深圳 “净网2020”行动中,深圳网警接市民举报,发现并掌握了深圳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略、李某等人从事“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线索。5月29日,网警支队联合南山分局网警大队、西丽派出所联合开展行动,对相关人员同时开展抓捕,现场控制9人,扣押笔记本电脑3台、服务器1台和手机16部。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略(法人代表)承认其联合李某(前公司合伙人)共同开展有偿删帖服务的犯罪事实。7月3日,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略、李某批捕。


 五、现有良好实践及平台合规建议


针对中央的治理要求与政策导向,部分头部互联网企业积极响应中央及地方号召,发布了流量造假、黑公关和黑水军治理的通告,对平台内用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


2022年3月24日,抖音安全中心发布了“打击流量造假、网络水军”系列第一期公告,数据显示,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下旬,已整顿处理帐号超 35 万个。抖音安全团队通过不断升级策略模型和技术手段,采用从源头治理、刷量内容传播治理、刷量动作拦截三大维度,通过虚假行为识别判断、针对性处置手段以及数据算法识别和机制建立三大策略,对刷量行为进行集中识别,防止黑灰产进行刷量刷粉动作。


合规建议

1、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下载量、浏览量、评价指标、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2、平台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对明星发布的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信息的呈现位置以及频次进行动态监管。


3、采取机器算法+人工识别的手段,针对流量造假、黑公关和网络水军行为建立和实施事前防治、事中实时监管、事后处罚全流程制度体系。在事前针对平台信息进行审核管理;事中进行实时巡查、制定实施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信息更新、停止广告发布、关闭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事后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组织企业员工进行清朗行动思想培训并留痕,从思想源头防治员工收贿受贿;建立职权分离制度机制,从职权分配上避免员工一权独大;建立员工收受贿惩罚机制,提高员工违规成本。


5、平台应当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注释:

[1]来源:《流量造假的刑法治理》作者李谦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21_4894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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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  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史蕾,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秘书长。曾就职于环球资源(NASQ:GSOL)和奇虎360公司法务部,拥有十多年的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经验。擅长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互联网产品合规风控;专注互联网游戏、直播、互联网教育与出版、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新三板挂牌及公司治理。


手机:15810040811

邮箱:shilei@deheheng.com


杨玥祺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杨玥琪,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学双学位。曾为某大型通讯公司撰写PbD(Privacy by Design)合规调研报告、为南方某省级大型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数据合规、个人信息合规体检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配套管理制度、为某国际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规体检,出具法律文件、为某国际冻品购销公司撰写隐私政策与服务协议。


擅长领域:数据合规、电商合规、个人信息保护、投融资、GDPR、CCPA


手机:15650793473

邮箱:yangyueqi@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辛小天

合伙人

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总监

xinxiaotia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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